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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全球南方”崛起的时代背景赋予了中国海外利益保护话语建构有益的国际政治环境。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此作出了一系列原创性重要理论贡献。由此,中国海外利益保护的话语建构应主要包含四个方面,分别是在价值上坚持正确义利观、在经济上推动开放共赢、在政治上践行多边主义和在规则上尊重国际法治。其中,中国海外利益的法理概念可以凝练为国家、组织或公民所涉及的,在中国管辖范围之外存在的合法利益。中国也可从国民、国家和全球三个层面分别确立利益保护的不同目标,并在国际法框架内进行渐进式合作和磋商,同时为发展中国家和国际社会带来效益变革,进而实现由语言到话语的转变。
关键词:海外利益;“全球南方”;话语权;涉外国家安全;国际法治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和海外利益保护工作,在相关领域不断进行理论探索,作出了一系列原创性理论贡献,推动海外利益保护议题常论常新。根据工作的紧迫性,当前中国海外利益保护的重点主要集中于人防、物防等传统物质利益领域。[1]而当论及保护这些物质利益之时,世人难免会联想到西方国家主导构建出的部分负面形象,包括殖民主义、唯利是图、恃强凌弱、零和博弈、阵营对垒等。若因之造成国家间的误判,中国的海外利益保护工作不仅可能会遭受西方国家的抹黑和围攻,还可能受到发展中国家的猜忌,不利于营造适合中国发展的外部环境。因此,从发展的眼光来看,中国亦应重视包括话语权在内的非物质海外利益,推动海外利益保护的话语建构。与此同时,恰逢“全球南方”在经济领域迅速崛起,不仅共同利益不断扩大,彼此的身份认同也在逐步加强。“全球南方”开始觉醒,对西方中心主义祛魅,不满足处于全球治理的边缘地带,敢于坚定维护自身利益。这为讨论海外利益保护的话语建构提供了有益的国际政治环境。本文拟从跨学科角度分析如何推动中国海外利益保护的话语建构,从学理角度阐释中国的创见性贡献。
一、中国海外利益的概念更新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利益”二字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密不可分,而海外利益则源于人类早期的海外商业拓展。在法律基础上保护海外利益的措施甚至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时期。[2]经济全球化则推动着海外利益迅速扩张和相关问题研究的深入发展。不同主体对于外部安全威胁的理解和关注各有侧重。对于公民和组织而言,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战争、动乱、恐怖活动、传染病大流行、重大自然灾害、歧视性立法或政策措施等问题都可能严重威胁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对于国家而言,国际关系面临着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包括武力威胁、恐怖主义威胁、关税和贸易战等。对于全球而言,世界秩序持续动荡,国际法治遭受冲击,全球治理面临种种挑战。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海外利益不断拓展。中国实现了从生产力相对落后到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的历史性突破。截至2023年底,中国货物贸易总额连续5年位居全球第一,中国3.1万家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共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4.8万家,分布在全球189个国家和地区,境外企业资产总额近9万亿美元,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存量)29554亿美元。[3]国有商业银行在全球51个国家(地区)开设101家分行、69家附属机构,员工总数达5.3万人,其中雇用外方员工4.9万人。[4]仅2023年,中国企业就向境外派出各类劳务人员34.7万人;截至2023年年末,在外各类劳务人员累计达54.1万人。[5]这些数据充分展示了中国当前庞大的海外利益。而一国实力的增强推动着其海外利益的增长,将导致其与他国利益的冲突增多,外部安全威胁相应扩大。[6]
有鉴于此,《总体国家安全观学习纲要》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对中国海外利益保护的工作重点进行了官方界定,包括但不限于:海外重大项目和人员机构安全,海外金融、石油、矿产、海运和其他商业利益,海上航行自由和通道安全,“一带一路”安全保障,国际反恐,全球公共卫生、跨境腐败治理等方面。在学术界,中国的海外利益大体有以下三种定义。第一,中国海外利益是指中国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通过全球联系产生的、在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以外存在的、主要以国际合约形式表现出来的中国国家利益。[7]第二,以边境和海关为界,中国海外利益是指在有效的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以外地域存在的中国利益,狭义上,它特指中国机构和公民在海外的生命、财产和活动的安全,广义上,则拓展至国家和民间的各类有效协议、尊严、名誉和形象。[8]第三,中国海外利益是指中国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侨民因全球联系产生的且处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以外,但受到国际合约、东道国法律法规或中国国内法律体系保护而具有正当性的中国国家利益。[9]
由此出发,中国的海外利益包括三大要件。一是海外利益的主体多元,国家、组织或公民都可能拥有不同类型的海外利益。但在概念范畴上,中国海外利益不应直接等同于中国国家利益。其中,中国国家利益是从中央政府的视角出发,主要关注国家的各项利益;海外中国国家利益的范畴小于中国海外利益。[10]进一步而言,首先,个人或组织的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上升到国家利益层面。例如,投资安全审查等监管措施就是国家介入到私人交易之中,即便相关交易可能实现个人或组织的利益最大化。其次,以前述外交保护为例,国际法和国际法实践均认可,保护国民的海外利益是国家的权利而不是义务。[11]换言之,个人或组织是其海外利益的第一责任人,不能要求国家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在某个期限内提供保护。再次,美国个别国内法院支持对中国政府的“滥诉”,作出“天价”赔偿裁决,并威胁可能扣押包括中国国有企业资产在内的中国在美资产。对于类似混淆不同主体相关利益的论调,必须高度警惕和坚决反对。
二是保护的对象应是合法利益,非法利益不应成为保护对象。其中,合法的“法”涉及国别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对于相关法律可能存在冲突的情况,应采取最低限度标准,即相关利益至少符合一国法律或相关国际法之规定。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为例,投资者若存在行贿行为,仲裁庭则支持不将相关投资纳入投资保护的范畴,即所谓东道国的“腐败抗辩”。[12]此外,鉴于国际法碎片化的现状,国家间关系并不总能纳入某种“国际合约”。尤其是民粹主义抬头的当下,个别大国不时退出国际合作机制,这种举动本身就成为海外利益风险的一部分。因此,海外利益并非总能以国际合约的形式表现出来。
三是相关利益位于中国有效管辖范围之外。首先,“边境”并非界定海外利益的绝对标准。中国的管辖范围事实上大于领土范围,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区域虽不在一国领土范围之内,但国家仍可能对其享有管辖权。[13]尤其在边境未定之地,相关利益也不应被视为海外利益。其次,“海关”也不适宜作为界定标准。保税区形成“境内关外”的理念与实践在新时期有着长远的发展。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例,国家对此具有绝对管辖权,存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相关利益亦不能被认作是“海外”利益。再次,“中国”一词是涵盖两岸的整体概念,与之对应的是“外国”概念,其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等法律法规所广泛采用。最后,“有效管辖”既取决于中国的军事、经济、外交、司法等方面的实力和努力,也取决于与相关国家的有效合作。例如,虽然对于船舶和航空器内的犯罪,国际法和中国刑法支持相关的刑事管辖权归属于船旗国,[14]但诸如打击海盗等事宜仍需相关国家的紧密配合。在不能完全有效管辖的情况下,位于海外的船舶和航空器仍应被视为海外利益。
综上所述,中国海外利益的法理概念可以凝练为,国家、组织或公民所涉及的,在中国管辖范围之外存在的合法利益。这也意味着,从发展眼光来看,海外利益不应仅聚焦于人防、物防等传统物质利益领域,还应包含国际话语权等新型非物质利益。[15]
二、国际社会海外利益保护话语建构实践
话语权的概念最初由西方学者提出,而国际话语权本身也由西方国家牢牢把握。话语权既是西方国家重要的海外利益之一,也是其维护自身海外利益的重要工具。
(一)话语权是重要的海外利益
话语(Discourse)不单单是人类进行沟通和表达的言说工具,[16]也不单单是思想理论的外在表达。[17]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安东尼奥·葛兰西(Antonio Gramsci)、尤尔根·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以及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等著名学者都对话语与权力的关系进行过深入论证。话语具有较强的建构功能,并由此衍生出定义、解释或说明的权力,以此建构出某种社会实践或社会意义。福柯最早系统性地揭示了话语背后的权力意涵,指出话语隐含着对于言说者地位和权力的认同,并提出了“话语权”的概念。[18]谁掌握了话语权,谁就掌握了表达思想理论的权利和权力,进而获得或确立制度性权力,直接影响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并由此进一步稳固自身的话语权,形成权力逻辑的闭环。
当新兴经济体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崭露头角之时,部分发达经济体对此不满,为此建构出“国家资本主义”论调,推动形成竞争中立(Competitive Neutrality)的国内立法,并逐步演化为当前国际经贸规则中的国有企业规则。[19]在此基础之上,发达经济体还构建出一种观点,即“国有企业不公平的优惠待遇造成了全球经贸扭曲”,并推动《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区域经贸协定形成专门针对国有企业的反补贴规则,抛弃了世贸组织反补贴规则的公正立场,为新兴经济体国有企业的全球发展制造了制度性障碍。由此也可看出,国际法就是一套国际话语体系,而那些掌握和熟练运用国际法的国家往往占据着道德制高点。[20]包括国际法在内的国际话语权,及其背后所隐含的制度性利益,就成为各国博弈的重点之一。在这方面,西方国家基于先发优势,牢牢把握着全球话语权。
(二)西方国家海外利益的保护路径为话语构建提供基础
西方国家的海外利益与资本主义的全球发展紧密相连。其中,英国、美国和日本作为“老、中、青”三代资本主义国家,其海外利益保护具有高度代表性。英国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十分重视海外利益保护。自17世纪开始,英国建立了广泛的殖民地,对攫取而来的海外利益持积极保护态度。二战后殖民地相继独立,英国仍保有14块海外领地,并试图通过援助或经贸合作等方式将殖民利益转化为相对合法的海外利益,重建与旧殖民地之间的联系。[21]美国二战后逐渐接替了英国的霸权地位,善用国际机制在全球范围内攫取和维护国家利益,形成了独特的利益观:自诩其国家利益与全球利益深度绑定。因而,美国国家利益被认为是世界范围内的美国利益,其海外利益也相应地归为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22]在美国扶持下,日本在二战后迅速复苏并成为全球重要经济体之一,其海外利益也迅速积累。日本官方并未对海外利益做出统一的界定,在其价值观中,海外利益普遍涉及外交领域,被视为是国内利益的延伸,与国内利益共同构成日本的国家利益。
作为一个整体,西方国家主导完成了战后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的制度设计,牢牢把握着国际话语格局中的主导地位。其话语权背后依托一系列海外利益保护路径。
一是海外驻军。时至今日,部分西方国家仍在全球部署大量军事力量。截至2024年7月,美国在51个国家建立至少128个海外军事基地。[23]这些海外军事基地确保美国在关键地区的军事存在能对突发和紧急情况做出应急反应,向盟友、合作伙伴或竞争对手展示美国维护战略利益的能力。而英国等欧洲国家在非洲均有常驻军队。西方国家的军事力量在占据重要地区、维护关键运输通道、实施反恐或撤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海外利益保护的坚实后盾。
二是外交保护和领事保护。相较于军事干预,外交保护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并逐步演化为海外利益保护的关键措施。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对于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给属于本国国民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通过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援引另一国的责任,以期使该国责任得到履行。[24]在国家实力悬殊的情况下,外交保护可能会演化为对于弱国内政的不当干涉。相较于外交保护,领事保护更为注重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可以兼顾各方利益。领事保护是指国籍国的领事机构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在东道国保护本国国家利益、公民和法人权益的行为,如建立预警机制、协调机制或应急机制等。[25]
三是国际援助。美国、日本等国相关立法或政策规定,其对外援助致力于维护本国利益。其中,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促进和引导了国际投资流向发展中国家,并降低由此可能产生的政治风险。1948年,美国制定《对外援助法》(Foreign Assistance Act),首创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制度。在经济领域,国际援助以受援国接受新自由主义及其“华盛顿共识”为条件,促成受援国市场对西方国家开放,甚至摧毁受援国经济。而“援助制裁”则用于实现特定政治目标。
四是“公私合作”。各国政府虽主导海外利益保护,但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跨国企业等非国家行为体也是重要的辅助力量。非政府组织发挥着政策研究、舆论引导、价值传播、人道救援等多重功能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与政府职能形成有效互补,完善海外国家公民社会利益服务体系。[26]此外,私营安保是海外机构和公民采取“自力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也在维和行动中购买私营安保公司的服务,以提升安保效率。[27]在私营安保领域,美国和英国占据主要优势,其安保业务服务领域宽泛、专业化程度高。[28]部分私营安保公司具有准军事组织的战斗力和部分情报搜集能力,因其“私营”属性,政治敏感度相对较低,适宜完成一些军队不便执行的任务,避免与驻在国发生政治争议。[29]
五是国际组织。西方国家善于利用国际机制维护自身海外利益。北大西洋公约组织(NATO)成为美国主导欧洲和国际安全事务的核心工具之一。美国也通过主导建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原“布雷顿森林机构”,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垄断了全球发展资源。相较而言,欧洲国家则通过欧盟的“共同声音”提升国际地位与话语权。上述海外利益保护途径是西方话语能够形成重要国际影响力的底气,是其建构话语权的基础。
(三)“全球南方”推进海外利益保护话语建构
虽然西方国家把持着海外利益保护的国际话语权,但“全球南方”的全面发展正在悄然改变着这一国际权力格局。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权力格局已从冷战时期的两极对峙,发展到冷战后的“一超多强”,再至当下的“多极多元”。作为具有相似历史经历和发展水平的发展中国家群体,“全球南方”有着强烈的独立意识和发展诉求。自“七十七国集团”提出国际经济新秩序纲领之后,发展中国家推动联合国逐步回归到全球发展议题的核心地位,相继提出四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新千年发展目标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在这一背景下,“全球南方”在经济领域迅速崛起。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的GDP占全球的份额于2008年过半,2022年进一步提升至58.3%,预计2028年将达到发达经济体的1.6倍。[30]随之而来的是“全球南方”在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影响力持续扩大。据统计,“全球南方”国家2022年贸易总额超过13.3万亿美元,创历史新高,出口贸易占全球份额上升至42%左右。[31]而“全球南方”吸引国际直接投资的比例由1990年的16%上升至2024年的65%。[32]而且,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寻求投资促进和投资便利化,发达国家反而更倾向于采取强硬的限制性措施。[33]世界经济发展重心正逐渐展现出“西降南升”的总体态势。
在“西降南升”的大格局下,“全球南方”的身份认同也在逐步形成。东盟、非盟、“金砖国家”等一系列新兴国际合作机制推动了区域一体化进程,不仅强化了“全球南方”的身份认同,也形成以“发展”为核心的共同利益诉求。在谋求发展过程中,“全球南方”基于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中的互补合作,相应形成的多边机制突破了经济领域而扩展至政治、安全等综合性领域。[34]与此同时,“全球南方”逐渐开始对西方中心主义这套话语祛魅。例如,西方国家曾将俄乌冲突包装为“民主与专制”之间的对抗,并试图向那些“不合群”的国家施加政治和道德高压。然而,数十个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等国际平台明确拒绝加入制裁俄罗斯阵营。随后,西方国家在俄乌冲突、巴以冲突和埃塞俄比亚内战中所表现出来的“双标”立场,让“全球南方”看穿了西方国家的“自由主义国际秩序”。而随着特朗普第二任期开始,美国对俄乌冲突上的立场反复横跳,竭力实现美国利益最大化,彻底暴露了西方国家的自私和伪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全球南方”的话语叙事围绕着反西方而展开。与20世纪的“南南合作”相比,当前“全球南方”的诉求明显减少了激进的反西方色彩[35],其政策选择是基于现实利益的考量。“全球南方”极力避免被卷入大国竞争中,并就自身利益和需求务实地提出相应的国际议程。因此,“全球南方”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反对“另起炉灶”,反对阵营对抗,主张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正是因为“全球南方”的综合实力逐步增强,且不满足处于全球治理的边缘地带,促使他们在与西方国家形成利益冲突之时,开始觉醒并敢于维护自身利益。[36]这正是当前中国提出海外利益保护的时代背景。
三、推动中国海外利益保护的话语建构
如前所述,话语权是海外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球南方”对此初步形成了有别于西方国家的观点和看法。中国作为“全球南方”的一员,同时也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能力也有义务为“全球南方”发声,为“全球南方”深入参与全球治理提出“中国方案”。有鉴于此,中国海外利益保护的话语建构,应是一个阐释中国理念、增进对话沟通、寻求互利合作和实现开放包容的过程。
(一)价值上坚持正确义利观
中国的海外利益保护首先应阐明的是价值观。自习近平主席2013年访问非洲期间首次提出义利观起,正确义利观已成为中国外交的重要理念。
习近平指出:“义,反映的是我们的一个理念,共产党人、社会主义国家的理念。这个世界上一部分人过得很好,一部分人过得很不好,不是个好现象。真正的快乐幸福是大家共同快乐、共同幸福。我们希望全世界共同发展,特别是希望广大发展中国家加快发展。利,就是要恪守互利共赢原则,不搞我赢你输,要实现双赢。我们有义务对贫穷的国家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有时甚至要重义轻利、舍利取义,绝不能惟利是图、斤斤计较。”[37]正确义利观突出了以义为先、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导向,不同于西方国家“胡萝卜加大棒”的外交手段,强调以利为先、零和博弈及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霸权导向。[38]
面对当前动荡不安的世界局势,最为难能可贵的就是中国以“确定性稳住不确定的世界”。在这一前提下,如何阐明自利与利他的辩证统一是难点所在。对此,王毅外长曾强调,中国绝不走传统大国的扩张老路,也不会搞任何强权政治,而是将与世界各国深化互利合作。[39]对于互利合作,有学者进一步解释道,在外部条件缺乏的情况下,保护中国海外利益的最好办法是将其与他国利益相融合。[40]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讲话高度凝练,为中国海外利益保护的价值观作出了重要指引。例如,中国讲求互利合作,“照顾彼此利益诉求,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强化发展战略对接,始终走互利共赢、共同繁荣之路”;[41]同时,中国也强调管控分歧,“做维护和平的稳定力量,推动以和平方式解决国家间分歧和争端”。[42]这些都是正确义利观在海外利益保护方面的价值体现。
(二)经济上推动开放共赢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如前所述,“全球南方”的互利合作不是理想主义。只有本国利益和各国共同利益结合起来,努力扩大各方共同利益汇合点,才能实现双赢、多赢和共赢。[43]而共赢的前提则在于“开放”,体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是思想上的解放。二战后,由西方主导的发展经济学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开出过“结构主义”和“新自由主义”两剂药方。在结构主义失效后,新自由主义及其推销的“华盛顿共识”占据了主流学说地位。然而,西方国家通过援助等方式强行推销“华盛顿共识”,意在推进发展中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制的西方化,其结果则是那些接受建议的国家普遍经历了“失去的二十年”。[44]而中国式现代化的成功深刻说明现代化不等同于西方化,发展中国家完全可以找到符合自身情况的发展道路。其中,新结构经济学等新兴学说所坚持的“双轨渐进的方式”为发展经济学作出了有益补充,是解放思想的重要参考。[45]
其次是以开放促改革。改革开放是中国迅速发展的关键法宝。在此过程中,中国始终站在开放前沿,以开放促改革。进入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更要求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46]对此,中国设立一系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的协调发展,制定了《外商投资法》等一系列涉外法律法规,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这种率先开放的魄力和姿态为推进国际社会合作共赢奠定坚实基础。
再次是在开放中实现普惠包容。经济全球化是时代发展的必然方向,而“逆全球化”不仅无法解决根本问题,还将损害各国利益。“世界开放指数”近年来持续下降,表明全球开放共识有所弱化,值得高度关注。[47]在正确义利观的引导下,中国提倡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这一主张符合世界各国尤其是“全球南方”的普遍诉求,有利于解决资源全球配置的失衡问题,有助于克服各类形式的保护主义,破解世界经济发展的结构性难题。[48]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世界繁荣稳定不可能建立在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基础之上。”[49]在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间强调对等开放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对此,中国先后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和全球发展倡议,回应国际社会的共同发展诉求,推动构建全球发展命运共同体,聚焦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50]以共建“一带一路”为例,中国始终坚持综合运用贸易、投资和援助等发展措施实现发展目标,并以此促进中国与其他经济体的优势互补、开放共赢。
(三)政治上践行多边主义
近年来,美国表现出强烈的单边主义、孤立主义、逆全球化和阵营对垒的倾向,严重挑战了多边主义国际体系。[51]而中国成为多边主义国际体系的维护者。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52]在此基础之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球安全治理作出了一系列原创性理论贡献。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历史性地设立了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相继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海外利益保护。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对国家安全工作一体谋划、整体推进、加强统筹,包括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这一内外兼修的战略思想衍生出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全球安全观,强调秉持共同安全理念,通过政治对话、和平谈判来实现安全,并寻求可持续安全。[53]2021年,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把海外利益安全纳入总体国家安全观重要的安全领域之一。2022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球安全倡议,有效缓解了全球安全赤字,为全球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国际公共产品。2023年,习近平总书记指明了海外利益保护和涉外法治建设的重大关系,提出“建强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涉外国家安全”的概念并要求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由此,涉外国家安全可指从中国视角出发的对涉外安全关系的治理。[54]它无法脱离主权国家,但又超越了一国国家治理的范畴和治理手段,在国际社会层面需要国家间相互尊重和互利合作。这一概念的提出,进一步丰富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涵,也促成了涉外法治建设和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之间的工作交流,促进了法学与国家安全学、政治学等学科间的交流互鉴。概言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丰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论内涵,坚定奉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摒弃了零和博弈、绝对安全、结盟对抗等旧观念,在国际上树立起了合作包容的新理念”,[55]为实现海外利益保护提供了诸多启发性的政治理念、政治话语和政治工具。
(四)规则上尊重国际法治
由语言到话语的转变,关键在于能否获得广泛认同,这种认同同时包含“全球南方”和西方国家。对此,国际法既是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基本规范,也是国际社会的通用语言。[56]尊重国际法治,既是实现这种广泛认同的重要方式,也是构建中国海外利益保护话语的重要途径和基础。有学者从“道”和“器”两个方面论述了中国应如何提高国际法律话语的影响力。其中的“道”,是指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中国提高话语影响力不只是为了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更是服务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建设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法律秩序。[57]而前述建议,即在价值上坚持正确义利观、经济上推动开放共赢和政治上践行多边主义,正是体现和坚持了这种“正道”。这种正道才是取得广泛认同和获得持久影响力的重要基础。在海外利益保护的语境下,这种正道又可以落脚于三重目标。从前述不同主体面对的不同海外利益风险的角度出发,海外利益保护的三重目标可以归纳为:一是保护海外组织、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二是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为中国营造有利于发展的外部环境;三是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构建有利于全球共同发展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当然,由西方国家主导构建的国际法并不天然地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相反,新自由主义推动的全球化必由发达国家及其国民享有发展成果,且部分大国的权力政治正在沿着“恶法亦法”的逻辑不断塑造国际法。[58]甚至,历史上的国际法曾沦为西方国家殖民扩张的合法化工具,国际法本身成为了发展中国家长期陷于落后状态的原因之一。[59]这就意味着,“全球南方”需要以各类方式,即所谓的“器”,来实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标。其一,“全球南方”需要通过辩论的方式,积极设定国际议程,创造国际法话语,在国际话语竞争中争取主动权。[60]其二, “全球南方”以联合国为核心,正在推动包括“金砖国家”机制、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国际调解院等在内的新机制建设,为自身提供了更为广泛的对话平台,可供各国交流互鉴。[61]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另起炉灶”。发展中国家曾推动的“国际发展法”的失败已经证明,革命式地改造国际法治并不可取。中国不寻求“另起炉灶”、挑战既有国际秩序,而是把握时代机遇,“在国际法框架内进行渐进式的合作和磋商”,[62]依托海外利益保护话语建构,同步为“全球南方”和西方国家带来效益变革。这才是话语建构较为可行的路径。
结语
一国海外利益的增长将导致与他国利益的冲突增多,外部安全威胁相应扩大。公民、组织、国家等不同主体对于外部安全威胁的理解和关注各有侧重。当前中国海外利益保护的重点工作集中于人防、物防等传统物质利益领域。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之上,中国海外利益的法理概念可以凝练为:国家、组织或公民所涉及的,在中国管辖范围之外存在的合法利益。其中,国际话语权等新型非物质利益既是重要的海外利益之一,也是维护其他海外利益的重要工具。传统上,西方国家把握着国际话语权,其与海外利益保护路径相辅相成,共同组成了西方国家海外利益保护的复杂网络。但“全球南方”的全面发展正在悄然改变着这一国际权力格局。世界经济发展重心正逐渐展现出“西降南升”的总体态势。“全球南方”不满足处于全球治理的边缘地带,促使他们在与西方国家形成利益相冲突之时,开始觉醒并敢于维护自身利益。这正是当前中国提出海外利益保护的时代背景。中国海外利益保护的话语建构,不仅是一个阐释中国理念、增进对话沟通、寻求互利合作和实现开放包容的过程,也是在国际法框架内进行渐进式合作与磋商,以确定性稳住不确定世界的过程。
注释:
[1]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总体国家安全观学习纲要》,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22年4月,第125—127页。
[2]汪段泳:《海外利益实现与保护的国家差异——一项文献综述》,《国际观察》,2009年第2期,第29页。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编:《202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中国商务出版社,2024年9月,第4页。
[4]马方:《全球治理视野下维护国家海外利益安全的中国方案》,《总体国家安全观十周年回顾与展望》,《国际经济评论》,2024年第5期,第31页。
[5]《2023年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简明统计》,商务部,2024年1月,https://m.mofcom.gov.cn/article/tongjiziliao/dgzz/202401/20240103469618.shtml。
[6]阎学通:《道义现实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国际问题研究》,2014年第5期,第116页。
[7]苏长和:《论中国海外利益》,《世界经济与政治》,2009年第8期,第13页。
[8]陈伟恕:《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的总体视野——一种以实践为主的研究纲要》,《国际观察》,2009年第2期,第8页。
[9]赵纪周:《大变局背景下的中国海外利益保护和拓展》,《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1期,第13页。
[10]陈伟恕:《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的总体视野——一种以实践为主的研究纲要》,《国际观察》,2009年第2期,第9页。
[11]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外交保护条款草案》,A/61/10号文件,第四章第2条评注2。
[12]姜涛:《让“一带一路”成为廉洁之路——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腐败风险防控》,《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第105页。
[13]廖诗评:《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现状、问题与完善》,《中国法学》,2019年第6期,第21页。
[14]黄风、徐吉童:《论使馆不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5期,第114—115页。
[15]刘莲莲:《国家海外利益保护机制论析》,《世界经济与政治》,2017年第10期,第128页。
[16]张新平、庄宏韬:《中国国际话语权:历程、挑战及提升策略》,《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第1页。
[17]杨鲜兰:《构建当代中国话语体系的难点与对策》,《马克思主义研究》,2015年第2期,第60页。
[18]张新平、庄宏韬:《中国国际话语权:历程、挑战及提升策略》,《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第1—2页。
[19]孙南翔:《国有企业国际规则的历史演进、逻辑焦点及中国因应》,《武大国际法评论》,2025年第1期,第89页。
[20]车丕照:《国际法的话语价值》,《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年第6期,第36页。
[21]杨娜:《欧洲大国的海外利益保护论析——以法国、英国和德国在非洲的利益保护为例》,《世界经济与政治》,2019年第5期,第119页。
[22]黄河、杨凯悦:《美国海外利益保护机制评析》,《国际经济合作》,2024年第6期,第28—29页。
[23]See Luke A. Nicastro and Andrew Tilghman: U.S. Overseas Basing: Background and Issues for Congress,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R48123, July 7, 2024, p. summary.
[24]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外交保护条款草案》,A/61/10号文件,第四章第1条。
[25]刘莲莲:《论国家海外利益保护机制的国际合法性:意义与路径》,《太平洋学报》,2018年第6期,第16页。
[26]李健男:《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利益保护法治建设》,《法学评论》,2024年第5期,第156页。
[27]刘莲莲:《国家海外利益保护机制论析》,《世界经济与政治》,2017年第10期,第145页。
[28]李健男:《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利益保护法治建设》,《法学评论》,2024年第5期,第156页。
[29]甄炳禧:《新形势下如何保护国家海外利益》,《国际问题研究》,2009年第6期,第52页。
[30]徐秀军、沈陈:《“全球南方”崛起与世界格局演变》,《国际问题研究》,2023年第4期,第66页。
[31]徐秀丽、马俊乐:《从万隆会议到“全球南方”崛起:国际发展知识范式转型探索》,《西亚非洲》,2025年第2期,第35页。
[32]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UNCTAD): 2024 Trade and Development Report: rethinking development in the age of discontent, UNCTAD/TDR/2024, 2024, p. 134, https://unctad.org/system/files/official-document/tdr2024_en.pdf.
[33]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24世界投资报告——投资便利化和数字政务》,UNCTAD/WIR/2024,2024年,第6页,https://unctad.org/system/files/official-document/wir2024_overview_ch.pdf.
[34]王友明:《“全球南方”视角下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重构》,《国际秩序转型背景下“全球南方”的战略地位和角色作用》,《国际论坛》,2024年第2期,第11—12页。
[35]徐秀军、沈陈:《“全球南方”崛起与世界格局演变》,《国际问题研究》,2023年第4期,第73页。
[36]陈积敏、王寅鸽:《美国等西方国家“全球南方”战略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国外理论动态》,2024年第4期,第146页。
[37]王毅:《坚持正确义利观积极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深刻领会习近平同志关于外交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人民日报》,2013年9月10日。
[38]李向阳:《“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义利观》,《世界经济与政治》,2017年第9期,第8页。
[39]《王毅谈海外利益保护:探索中国特色的维权之路》,人民网,2016年3月8日,http://lianghui.people.com.cn/2016npc/GB/n1/2016/0308/c402989-28181681.html。
[40]周波:《中国如何保护海外利益,又不卷入地区冲突?》,观察者,2024年1月5日,https://www.guancha.cn/ZhouBo3/2024_01_05_721331_1.shtml。
[41]习近平:《把握时代潮流 加强团结合作 共创美好未来——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22年9月17日。
[42]习近平:《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7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24年6月29日。
[43]吴志成、李佳轩:《习近平外交思想中的正确义利观》,《国际问题研究》,2021年第3期,第45页。
[44]开云电子链接体育课题组:《新自由主义研究》,《经济学家》,2004年第2期,第69、71页。
[45]林毅夫:《新结构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和发展方向》,《经济评论》,2017年第3期,第8页。
[46]《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人民日报》,2024年7月22日。
[47]张恒龙:《坚持普惠包容实现共同发展》,《光明日报》,2021年11月15日。
[48]人民日报评论员:《倡导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人民日报》,2024年1月2日。
[49]《习近平出席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七次峰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人民日报》,2022年11月16日。
[50]张宇燕、徐秀军:《倡导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和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求是》,2025年第4期,求是网,http://www.qstheory.cn/20250214/577b3f4445634448aedf76f43dbba430/c.html。
[51]廖凡:《多边主义与国际法治》,《中国社会科学》,2023年第8期,第62页。
[52]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
[53]陈向阳:《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双治理与双循环》,《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3年第19期,第27页。
[54]本文涉外安全关系概念借鉴韩立余教授对于涉外法治概念的定义方式,参见韩立余:《涉外关系治理的法律化与中国涉外法律实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年第2期,第38页。
[55]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总体国家安全观学习纲要》,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22年4月,第11页。
[56]廖凡:《多边主义与国际法治》,《中国社会科学》,2023年第8期,第78—79页。
[57]蔡从燕:《道器之辨:中国提高国际法律话语影响力中的论辩及其超越》,《云南社会科学》,2024年第3期,第50页。
[58]江河:《从大国政治到国际法治:以国际软法为视角》,《政法论坛》,2020年第1期,第47—48页。
[59]蔡从燕:《“赋能国际法”:证成、实践与中国贡献——中国式现代化与国际法变革的国家能力之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5年第1期,第33页。
[60]参见陈一峰:《超越规则:国际法的论辩主义转向》,《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第174页。
[61]车丕照:《国际法的话语价值》,《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年第6期,第43页。
[62]赵骏:《国际法的守正与创新——以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规范需求为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5期,第42页。
作者:任宏达,开云电子链接体育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国际法研究所涉外法治研究中心秘书长。
来源:《国家安全研究》2025年第3期。